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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网络编辑技能培训资料(5)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11-20 点击:
第五章 网络传播中的法律问题简介
  本章主要内容:互联网法规建设;网络名誉侵权;作品侵权
  一、互联网法规建设
  p1996年2月1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这是我国制定的与互联网有关的第一个法规。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
  o1997年5月30日,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授权中科院组建和管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ic),授权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与cic签约并管理二级域名 .edu.c。
  o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了由国务院批准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o2000年11月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颁布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o2005年9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0年11月6日实行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o演示:互联网政策法规
  二、网络名誉侵权
  案例
  2001年,北京赛龙家园网业主委员会美丽家园的bbs论坛上,一网民发表名为《我在美丽园的36种死法》的帖子。其中有这样的语句:“被德蝇骗去50元钱,后悔死;开发商答应德蝇和高螈又免物业费又调大房子,嫉妒死;看到德蝇在业主大会上的拙劣表演,笑死;与德蝇这样的小丑做邻居,臊死。”此后,又有《德楹就是这样做的》等文章出现,称德楹“以当时委托登记的128户业主为筹码,私自与开发商、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达成协议,出卖业主利益”。当年7月13日15时53分,此bbs上再次刊登《业主代表(指德蝇)无权与公司签协议》的文章。
  作为美丽园业主委员会代表德楹、高原两人认为,称文中“德蝇”和“高螈”就是影射自己,文中侮辱性文字及对事实的捏造,严重损害了两人的名誉权和公众形象,降低了其社会评价。故他们认为,赛龙网未尽到审查和删除的管理义务并拒绝提供侵权文章作者的资料,应承担相应责任,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为上网者提供服务,不得随意删除信息,因此赛龙网刊登侵权文章无主观过错。此外,因原告提出时间已超过网站保留个人资料的期限,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提出要求赛龙网提供文章作者个人资料的要求。并当庭宣判赛龙网公司行为合法且无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两原告当即表示不服判决将继续上诉。
  这是我国首例涉及网上电子公告服务(bbs)名誉侵权案。仅从案情出发,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大体有这样几个原因:(1)没有在网站信息记录保存的规定时间60天内,要求通过网站找出发布信息的直接作者;(2)对于三篇文章及相关文字涉及的侵权内容,如“德蝇”、“高螈”等文字除特定范围内的知情者外,社会公众难以判断这些文字是在贬损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格,赛龙网公司的行为并无主观过错;(3)作为网络服务商的赛龙网公司,为用户提供网上服务,负有不得随意删除用户信息的义务。
  原告实质性败诉是由于没有在规定的60天里,要求网站找出信息发布者,而对于原因(2)(3)法院的判决也有些含混不清。第二条是关于网上文字的影响范围,法院没有明确指出判断网上信息影响范围的标准;对于第三条更是基于一个先入为主的判断,即发布者的信息是合法的。如果信息带有侮辱、诽谤性质,作为网络服务商的赛龙公司,当然应当尽到删除的义务。而恰恰是(2)(3)才真正反应出网络名誉侵权案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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