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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合作协议书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5-07 点击:

  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促进个人购置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和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双方在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的基础上,本着公平、诚实、互利的原则,就开办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业务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为经中国银行上级行批准有权经营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业务的机构;乙方为领取有效《营业执照》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保险业务经营机构,协议险种为乙方已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开办的险种。

  第二条 本保险适用于个人购置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借款人(投保人)的购房首付款不低于总房款的30%,贷款年限不超过银行核定标准,每套商品房的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三条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应的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

  第四条 保险期限、保险费及付费方式规定

  (一)抵押贷款房屋保险

  1、保险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保险期限不得短于借款人期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投保。

  2、保险费:一律按照0.05%费率执行,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

  (二)如借款人(投保人)主动提前还清贷款,则可凭由甲方提供的提前还款凭证、本人身份证及保险单正本,由乙方办理退回多收的保费和退保手续。

  第五条 房屋保险理赔处理

  (一)乙方为保险人,借款人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甲方是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的最终受益人。

  (二)乙方承担房屋保险的保险责任按照投保单条款执行。

  (三)如借款人借款未到期,用于个人抵押贷款的房屋发生保险事故,其理赔应首先保证偿还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本息,根据借款人和甲乙双方的约定由乙方直接汇至甲方,剩余部分退还给客户。

  第六条 乙方根据甲方代理收取的保险费确定双方对帐和结算期限,凡月保费达到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每月结算一次,凡月保费低于一万元的每季末20日前结算一次。为了方便乙方保费的收取,乙方特在甲方银行开立专用活期帐户(卡号: ),主要用于个人住房保险保费结算。

  第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从生效之日起三年。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协议,均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协议后,本协议方可解除。

  第八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九条 甲乙方凭此协议开展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业务。在本保险业务操作中,对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投保单背面的保险条款如与本协议冲突之处,已本协议规定的条款为准。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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