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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平安保险合作协议书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5-07 点击:

  旅行平安保险合作协议书

  甲方:

  地址:

  乙方: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第一章 总则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休闲娱乐、外出旅游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为给广大游客出行提供保障,经协商,甲方和已方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二章 合作范围

  一、合作事项: 由甲方协助外出旅游人员向乙方投保《旅行平安保险》,为出游人员在旅游期间提供保障。

  二、合作原则: 本合作奉行投保自愿、诚实信用及公平、合法原则。

  三、保障对象: 由甲方组织出游的所有游客,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四、保障计划: 被保险人可根据出游时间及出游地点选择 表一 所列保障计划并按 表二 所列金额足额交纳保险费:

  表一:《旅行平安保险》保险金额表 单位:元

  项目 保险金额

  险别 意外伤害 急性病身故 医疗费 遗体遣送费

  入境旅游 240000 20000 10000 30000

  出境旅游 240000 20000 10000 30000

  国内旅游 80000 12000 5000 3000

  表二:《旅行平安保险》保险费表

  项目 保险费

  险别 基本保费 基本天数 超过基本天数每天加收

  出、入境旅游 24元 2~15天 3元

  国内旅游(三) 5元 4~10天 1.5元

  国内旅游(二) 3元 2~3天 --

  国内旅游(一) 2元 1天

  五、特别约定: 0-15周岁的未成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5万元,其其他保额和保险费按上表保额和费率同比例降低; 65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其保险金额及保险费在上表数额基础上减半。

  六、保险责任: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乙方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乙方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急性病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患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三十日内身故的,乙方按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乙方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乙方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4、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发作进行治疗,乙方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医疗费保险金额为限。

  5、遗体遣送费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急性病发作而致身故,并需进行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的,乙方就其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给付"遗体遣送费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不超过遗体遣送费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因第三者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或遗体遣送费用依法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七、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发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费支出的,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责任终止,乙方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

  八、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入境旅游者自其入境后参加甲方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直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并办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者自其在约定时间登上由甲方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甲方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被保险人自行终止甲方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游行程时止。

  第三章 合作方式

  九、 甲方协助被保险人具体办理投保事宜,填写投保资料,收取保险费。

  十、 甲方在被保险人出游前将相关投保资料传真至乙方,乙方审核无误后盖章确认,将盖章后的投保资料回传甲方,保险责任按投保资料约定时间开始生效。

  十一、 甲方于每月二十五日(遇节假日顺延)将当月所收保险费划入乙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账号: ),并将当月所签发的投保资料交还乙方。

  十二、 甲乙双方均应加强监督管理,妥善保管各类投保资料。

  十三、 乙方有义务对甲方人员进行保险基础知识和实务培训。

  十四、 乙方因故停止销售《旅行平安保险》,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以便双方对合作业务做相应调整。

  十五、 双方在合作办理保险业务时,须使用乙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以及各种表格;甲方人员未经乙方同意不得翻印乙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十六、 甲方对每月收取的保险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交付给乙方。

  十七、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章 合作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章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十八、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擅自变更。

  十九、 甲、乙双方有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

  二十、 甲方在合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协议自动终止,并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 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乙方;

  2、 挪用或侵占、贪污保险费;

  3、 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之间一切有关本协议项下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本协议签订地法院诉讼解决(本协议签订地法院为: )。

  第七章 其他事项

  二十一、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十二、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效力。

  二十三、 本协议所涉及保险业的专用名词,其解释权在乙方。

  二十四、 任何个人包括甲乙双方所有员工和甲方相关人员就合作事宜所做出的明示、暗示、口头或书面的解释、说明或者承诺,与本协议不符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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