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交收仓库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廊坊环渤海食品原料交易市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商品仓储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就甲方与乙方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双方责任
第一条:乙方确定甲方为指定交收仓库,并承诺主要依据乙方交易商的意愿安排货物入库、仓储;甲方承诺接受乙方的监管,自愿遵守《环渤海食品原料交易市场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各项规定,仓储设施、安全保管和业务管理要符合国家对货物储备仓库的要求。
第二条:甲方保证严格执行国家商品安全管理规定,根据乙方的指令,做好商品的入库接收和出库发货;做好商品保管工作。
第三条:甲方作为乙方交收仓库,承诺平等对待乙方的所有客户,非经乙方书面允许,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货物进行任何处置。
第四条:甲方根据乙方的出库指令。及时安排货物出库,按客户要求做好装卸、发货等工作。
第五条:甲方选派熟悉业务的人员负责交收、保管工作,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货物入库
第六条:货物到库后,甲方应及时做好接运和入库验收工作。甲方按照货主入库申请的内容对货物核对;若有货证不符、运输途中损失、炸包、散包较多、严重污染等情况,要及时做好记录并向乙方指定人员反映,以确认验收结果。同时甲方也自行或委托质检机构对入库货物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商品质量检验证书》检验费用由客户承担。
每一货主的货物应独立存放并挂牌标识。
货物验收入库后,甲方应及时据实填写《货物验收单》和《标准仓单》,交乙方和货主签字盖章。
保管时间
第七条:保管时间,以货物验收入库的时间为起始日,以货物出库的时间为终止日。货物库存时间较长,即将出现足以影响交收的质量变化(如玉米从宜存到轻度不宜存,绿豆发芽率从90%以上降到90%以下),应及时通知货主和乙方。
商品安全保管
第八条:按照国家关于储备商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货物出库
第九条:甲方核实《注册仓单》、乙方开具的《出库通知》和提货经办人员的身份证件后办理商品出库手续。没有《注册仓单》和《出库通知》的,甲方不能允许提货。
违约责任
第十条 委托保管期间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存储的商品数量减少、掉包、霉烂变质、火灾、盗窃和其他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廊坊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商品在全部出库后不再安排新的入库任务时自行失效。
甲方:(章) 乙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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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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