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项目委托管理服务的概念
工程项目委托管理是指项目管理机构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阶段性的管理和服务(全过程业主委托管理服务在国外称之为项目管理承包,也亦即PMC或PM)。具体管理范围、权限、取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项目管理机构在合同中约定。项目管理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在项目决策阶段项目管理咨询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项目决策阶段帮助业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前期阶段代理业主办理规划及市政手续;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招标代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和维修等服务,代表业主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安全、质量、进度、造价、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2)代建制的概念、形成和发展
2001年,我国申奥成功,大量奥运工程建设接踵而来。同时,进入21世纪也迎来了政府投资兴建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工程的高峰。为了能够发挥政府投资的最大效益,代建制被引入到我国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中来。其实,代建制应该说是将政府采购过程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廉洁和公正。
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一种管理模式。代建期间,项目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实施主体职责。据了解,目前奥运工程除一部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以外,大部分都实行了代建制,同时还有诸如地坛医院、儿童医院、回龙观医院等医疗设施,像科技馆、政府机关办公楼、学校等等政府投资工程均已实行代建制。
2、工程项目委托管理服务和代建制的区别
(1)服务性质的区别
业主委托的动机实际上完全决定了项目进展顺利与否。主动寻找专业项目管理机构进行项目委托管理的业主,一般都在不长的时间维持一个专业的自有的基建部门,例如:基建处、工程办、工程管理部等等,他们完全了解一个专业项目管理机构能够给他带来的工作的便捷、服务的品质、成本的降低,机构的精简等等益处。换言之,这样的业主更倾向于把自己的工程委托给一个项目管理公司,项目管理公司的确定完全是一种市场自由、自愿选择的结果。因此,在现阶段,一般情况下采用项目委托管理服务的项目内部工作关系比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要融洽很多。
相反,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完全是因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等政策的要求,强加给使用单位的,如果没有代建制,这些使用单位可以完全享有投资主体的权利。他们长时间维持着基建部门,如:基建处、工程办等等。代建制的出台,实际上就是要剥夺这些部门的权利,使得工程建设走向更加透明,在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更加受控的目标。同时还考虑到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比起土生土长的基建处、工程办来更加专业化,项目管理经验更加丰富,整体素质更优秀,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工作效率也更高。因此,为了实现政府投资的最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使得政府投资更加透明,代建制应运而生,委托人、使用人、代建人的概念、称谓也随之而来,并付诸实施。同样带来的后果也可想而知,据经常接触代建制的有关部门实际调查,现阶段绝大多数实行代建制的工程代建单位、使用人、委托人的工作关系都不是太融洽。当然,这样的结果实际上也由于其他一些原因导致而成,比如,使用人希望将全部政府批准资金使用在建设工程上,而不希望节省任何资金,因此他们会提出比较高的建筑标准,复杂的使用功能,而代建单位的观点则恰恰相反,因为建筑标准和使用功能可以说和代建单位没有根本关系,但是工程节省下来的资金却可以让代建单位受益。这样一来,实行代建制的工程在现阶段的内部关系不融洽也就理在其中,不言而喻了。正因为如此,发改委等部门多次召集会议调查实行代建制项目的内部关系,并试图研究和解决这一问题。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政策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市场运行的日臻成熟,代建制终将顺利的起到它应有的作用。
(2)合同关系
导致代建制项目内部管理关系不顺畅的根本原因是合同关系。项目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只有业主和项目管理公司两个主体,合同关系简洁,择利明确,奖罚分明,可操作性强。然而,代建合同至少有3个主体:委托人、使用人、代建人,有时根据投资比例分配的不同还会有多个委托人。代建制管理模式的合同关系图解见图l,项目委托管理管理模式的合同关系图解见图2,图中实线代表合同关系,虚线代表管理关系。
虽然合同一般对代建单位的权利、责任进行了比较明确的约束,例如,一般的代建合同约定的对于工期和质量的违约责任和普通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的违约基本一致,但是罚则相对来说要严格,因为代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提交了工程造价10%~30%的保函,当工期目标无法完成、质量有严重缺陷的时候就会有~部分经济惩罚从这10%~30%的保函中开支;更严重的处罚是针对工程造价的超支,有些代建合同甚至规定造价超过发改委批准的总投资额的部分先以代建单位的保函进行抵扣,仍然不足的由代建人自行承担。但是不管在代建合同还是在施工、采购合同中都没有对标准和功能的提出者一便用人进行对等的约束。要知道,很多时候的造价超支是因超标准、功能过于复杂而造成的,但是代建制恰恰对于造成超标的根源没有进行对等的约束。由于普通项目委托管理是业主主动寻求专业机构的专业管理,合同关系也因此而简单。责任、权利与合同关系是密不可分的,简单的合同关系带来的是明确的责任、权力。在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往往业主所做的决策比较多,如建筑功能、标准、主要施工单位、材料的确定。但是,往往普通项目管理单位也不承担由于以上选择过程而造成的工期延误、造价超支、质量缺陷等的超出一般合同规定的罚则,权力和责任基本是对等的。这也就对应上了项目管理和代建制的第一个区别,项目管理实际上是向业主提供一种管理服务,他的权利、责任随着业主确定的工作范围而有弹性地变化,既然是服务那就不可能超越服务的范畴,承担业主的责权。代建制就恰恰相反,他完全承担投资实施主体职责,权力大而且责任重。
(3)管理模式
项目委托管理服务在进行项目管理服务时完全以业主的名义开展工作,业主对项目管理部的管理是完全将其纳入到自己公司内部部门的管理程序当中,项目管理部可以说就是业主公司里的一个工程管理部门。在办理前期、市政等手续,施工过程管理等等环节均代表业主,并以业主的名义开展工作。比如在进行施工临时用水、电报装时,项目管理部负责实施办理,但是需 要在表格上加盖业主单位公章;再如,在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是项目管理部直接代替业主发布质量,在施工资料的业主栏签章。相反,代建制就没有这么简单,在办理手续时需要一份本项目实行代建制的说明,很多时候一些市政公用部门和政府部门还不承认代建单位,仍然需要使用人前来办理,而使用人会因为已经确定了代建单位而不能出面开展工作。项目委托管理一般由项目管理部开展全面工作,项目经理负全面管理职责。包括招投标、设计方案确定、使用功能和标准的确定、施工过程的管理等工作全部由项目部配合业主完成或独自完成,承担委托管理的公司基本上只承担技术支持、商务支持工作,不直接参与到项目管理中,这更加体现了项目委托管理服务是可以融入到业主的管理序列当中的,和业主是一个整体。而代建制则不同,使用功能和标准的确定一般由使用人来确定,然后作为一个成果,提交给代建人,代建人再根据这个成果开展下面的工作。很多时候,由于代建工作责任很大,所以代建人从公司角度出发,还要经常指挥、协助甚至代替项目部来进行工作。这样一来,代建制实施管理的层面就比项目委托管理多,责任不明确,有时候工作效率还会受到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