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建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各种费用有些能够在税前列支,有些则不可在税前列支。税法允许税前列支的费用有些可按实际成本全额列支,有些则须按列支标准确定税前扣除数额部分在税前列支,即在列支标准范围内的部分才能作税前扣除,超过列支标准的部分应在税后列支费科目核算,而不可税前列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个体户可以税前列支但有列支标准的费用主要有:
①个体户业主的费用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应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税局确定的扣除标准列支;
②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应直接记入税后列支费科目,而不能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③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及其他保险费用支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④缴纳的除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以外的其他规费应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税局确定的扣除标准列支;
⑤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应提供合法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5‰以内据实扣除。
⑥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支出,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应计入税后列支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