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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申请书制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8-07 点击:
 回避申请书,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回避,或者仲裁庭的组成人员自行申请回避时所使用的法律文书。填写该类文书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填写回避申请书必须符合回避条件。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回避是指负责处理本争议的人员由于与本案或者本案的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不得参与该案件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其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以及翻译人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委员会其他成员、仲裁员和其他成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二,回避的方式有两种,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
    第三,回避申请在仲裁案件立案后,仲裁裁决作出前提出。
第四,对回避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作出准予回避或者不准予回避的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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