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薪资是属于“劳动契约”的一环,每个人在选择进入一家公司时,都会先与公司共同约定每月的薪资所得才开始上班,之后如果有任何一方想变更薪资条件或工作时间,原则上必须经由劳资双方同意后才能生效。
然而,目前多数企业的作法是事先未征得员工同意,即采取直接公告的方式,片面宣告减薪。如果没有员工提出异议,企业即视同“员工同意”。
除了直接减薪外,因为企业短期营运困难而采取“无薪休假”的做法,属于“工时减少而导致薪水减少”,也属于变更劳动契约的范围,依法也是要经过劳资双方协商同意后,才可以开始实施。否则,如果员工不同意、或另有其它出路的打算,员工一样得以公司违反劳动契约为由,请求公司予以资遣,并给付资遣费。或是由此向公司表达不同意见,争取与公司协商、订定比较合理的减薪模式。
当然,企业在面临景气低迷的环境下,有权调整其人力结构,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可以“亏损或业务减缩”、“不可抗力暂停工作一个月以上时”的法定理由,裁减人力需求。但是当企业做出这个决定后,一样依法必须给付员工资遣费。
因此,就目前企业应对低迷的景气所采取的“减薪”或“减少工时、无薪休假”,均属变更劳动契约的行为,企业必须征得员工的同意后才可实施,也才能避免不必要的劳资争议出现。而企业现阶段基于营运考虑,做出人力裁减政策,虽然合法,但仍得给付员工应有的资遣费。
至于企业征求员工同意的方式,除征得个别员工书面同意外,也可以与企业所属工会签订团体协约,或者依法召开劳资会议,寻求劳资双方的共识。
问题是,真会这样做的企业,恐怕也没几家。但对上班族来说,只有深知如何保障自己权利,等到碰到问题时才能真正捍卫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