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建筑公司,一直以来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即将建筑材料和建筑业务收入额合并在一起,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一般的情况下,大家都会认为增值税税负肯定高于营业税税负,但是通过以下事例证明实际未必如此。
不久前,我公司在外省承接了一批钢结构制作项目,合同价格较低,但是为了开拓外地市场,决定接下这个项目。像以往接到其他工程一样可以到总公司所在地税务局开具外出经营证向施工地地税局交纳3%的营业税,但这批钢结构制作项目也可以在外省设立分支机构按生产销售钢结构商品交纳增值税。
一、到底交纳营业税合算,还是交纳增值税合算。
根据增值税计税原理:应纳增值税税额=增值额×增值税税率
增值率=增值额÷经营收入总额
则:增值税应纳税额=经营收入总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营业税应纳税额=经营收入总额×营业税税率
当二者相等时有:经营收入总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经营收入总额×营业税税率
则:增值率=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3%÷17%
=17.65%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当生产钢构件的实际增值率大于17.65%时,交纳营业税比较合算;当实际增值率等于17.65%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完全一样;当实际增值率小于17.65%时,缴纳增值税比较合算。
实际增值率=增值额÷经营收入总额
=(经营收入总额-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经营
收入总额
假设我公司2006年经营收入总额为1000万元,购进项目金额为86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率和进项税率均为17%,则:
公司的实际增值率=(1000-860)÷1000=14%<17.65%
因此选择缴纳增值税可以节税:1000×3%-(1000×17%-860×17%)=6.2(万元)
事实上,我公司从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成为一般纳税人以来,到4月份止已有一年多时间,在这一年多时间里,累计销售钢构件的含税价格为22822719.25元,其中:价款总额为19506597.65元,销项税额为19506597.65×17%=3316121.60元。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后,总共累计应纳增值税额为426415.44元,4月末存货余额约为陆拾万元,无留抵税额。倘若我公司不设立分支机构,按照建筑单位交纳3%的营业税,则应交营业税为:
应交营业税额=22822719.25×3%=684681.58(元)
注:增值税为价外税,营业税为价内税,所以计算应纳营业税时经营收入总额为按一般纳税人计算的含税价格,即价款加税款之和。
因此选择缴纳增值税实际上节税:684681.58-426415.44=258266.14(元)
即使扣除已抵扣的期末存货进项税额60×17%=10.2万元,还能节税258266.14-102000=156266.14元。其实在现实中,只要企业是持续经营的,期末总会有些存货的。况且税款缴纳期的推后,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这对缺少资金的企业来说是很重要的。
二、若我公司要立分支机构,是设立分公司好还是子公司好(严格的讲,子公司不属于分支机构,这里把全资子公司视为分支机构)。这两种组织形式所缴纳的增值税是相同的,但是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能不一样。
熟悉税法的人都知道,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待遇方面有着明显的不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可以和总公司合并交纳企业所得税。当分公司和总公司任何一方发生亏损都可以实现盈亏互抵以减轻税负。子公司则不享有这种待遇。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在税收上应该单独核算,不能与母公司合并纳税。但子公司可以享受法律以及当地政府所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企业所得税等。因此,如何选择分支机构的形式需要综合考虑总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盈利能力,若总公司是盈利的,尽量在分支机构亏损期间采取分公司形式,在分支机构盈利期间采取子公司形式。因为分支机构在设立初期需要大量投资,一般处于亏损状态,而经过一定时间的发展后则一般处于盈利状态,因此,一般在设立分支机构的初期采取分公司形式,而在分支机构盈利以后转而采取子公司形式。但若总公司是亏损的,分支机构选择采取分公司形式为好。当然这仅是一般情况,并不是绝对的。
假设我们总公司近几年来都是盈利的,且盈利高于分公司的亏损,适用的所得税率为33%,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一年亏损12万元,第二年亏损6元,第三年盈利3万元,第四年盈利9万元,第五年盈利10万元,假定都没有发生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第一年和第二年设立分公司形式共为总公司节约所得税额(12+6)×33%=5.94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采用33%的比例税率。同时,为了照顾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对小型企业实行两档低税率,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因此,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企业就可以利用国家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节税。
如果我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扭亏为盈后,在出现盈利之初便成立子公司,第三年开始设立子公司形式,第三至第五年共可节约所得税额(3+9+10)×33%-(3×18%+9×27%+10×27%)=1.59万元。由分公司变更为子公司过程中会发生一些费用,但只要这些费用低于通过税收筹划所节约的所得税额,税收筹划就是有价值的。
在某种情况下,公司本身所适用的税率与将要设立的分支机构所适用的税率不同时,分支机构选择分公司还是子公司的形式需交纳的所得税额差别很大,一般来说,若总公司所适用的税率高于分支机构所适用的税率,则选择子公司形式比较有利;反之,则选择分公司形式比较有利。
假设我公司是盈利的,所得税税率为33%,公司准备在某经济特区设立分支机构,预计这家分支机构每年税前利润为50万元,这一分支机构所在地区所得税税率为15%。分支机构采取子公司形式比采取分公司形式可节税50×33%-50×15%=9万元。
总之,纳税人合法的减轻税收负担的方法和技巧很多,但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找准切入点,充分的利用各种有利的税收政策和合理安排涉税事务,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便减少现金流出,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