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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申论讲义(恩波)

来源: 作者: 时间:2006-10-20 点击:

 第十六题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一)建设新农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不少地方已经冒出了与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相悖的苗头,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政府的需求、领导的意愿凌驾于农民的需求之上,走形式,拉花架子,把新农村建设搞成了“拆旧村建新房”,变成了“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二是“一刀切”、“照搬照抄”,按照“钦定”的统一标准,搞所谓的新农村建设达标竞赛或创建评比,甚至要求“用城市规划的理念搞新农村建设规划”;三是急于求成,借债搞新农村建设。
      (二)建设新农村工作中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建设新农村应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要处理好农村自力更生与国家政策扶持的关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国家理应比以前更多地承担起建设责任,如义务教育、乡村道路等;而农业生产、农民建房等,主要是农民自己的事情,应当主要由农民自己来投入;有些介于两者之间,国家应积极引导和参与,由国家和农民一起办。
    二是要处理好创新机制与增加资金投入的关系。要做到财政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国家基本建设资金增量主要用于农村,政府征用土地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农村。另一方面,也要高度重视农村改革,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激活农村的各种生产要素,激发农民的创业热情。我们要继续推进以税费改革为中心的农村综合改革,同时加快农业科技与推广体制、农民组织体制等改革。
    三是要处理好试点示范与面上推广的关系。推广典型要避免“一刀切”,各地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借鉴别人的经验;要防止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四是要处理好工作指导与突出个性色彩的关系。建设新农村切忌大拆大建、强制拆迁,随意撤村并村。这样做,会把地方地域特征、文化传统搞丢了,应该把农村的东西原汁原味地保持下来,突出乡村特色、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
                    (三)[参考例文]
                    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角”
   在新农村建设中,中央多次强调,要遵循“从各地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指出,要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可见,能否确立农民的“主角”地位,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同时也是亟待求解的重大课题。
     首先,农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真正主人。在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中,“管理民主”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搞新农村建设,该搞什么,不该搞什么,农民最有发言权,他们是新农村建设的真正主宰者。应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防止官员利用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搞无效益或低效益的“政绩工程”。
  其次,新农村建设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农民的福祉。“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一新农村建设的目标,最终落脚点是增加农民的福祉。所以农民理应对关于自身利益的大事,具有发言权和决定权。在这种前提下,新农村建设就不会搞成劳民伤财的“害民工程”,而会成为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的“利民工程”。
       再次,农民是新农村建设事业的真正主力军。依靠农民辛勤的劳动,确保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力军地位,充分调动农民建设自己家园的积极性,是新农村建设能否成功的关键。如果忽视了这一根本,把新农村建设搞成专家学者的“明星工程”,就会出现上世纪30年代部分学者发起的“新乡村建设”运动中“我们动而农民不动”的窘境,新农村建设难保不会“昙花一现”。
   我们强调农民的主体地位,并不是否定政府的作用。政府不能“无为而治”。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是更好地为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提供良好的支撑平台。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现代新型农民。要积极利用农民工流动和进城就业对农民生活方式转变的示范作用。因此,培养新型农民离不开对进城农民工问题的高度关注,可以从加强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建设,优化农民工培训、维权和信息服务体系,改善农民工子女的教育环境入手,为农民打造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更好的发展平台。
      其二,继续深化农村改革乃至整个宏观体制改革。要在管理上建立能体现农民利益的制度制约官员的行为,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其三,要进行基层组织体系创新。这就是在继续增强农村集体组织、经济实力和服务功能,发挥国家基层经济技术服务部门作用的同时,鼓励、引导和支持农村发展各种新型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引导农民自主开展农村公益性设施建设和推动农村基层志愿服务活动。
 由上述可见,只有摆正农民的主体地位,并通过各种措施保障农民唱好“主角”,才能把新农村建设的目标真正落到实处,描绘出社会主义新农村这最新最美的图画!
              第十七题 治理商业贿赂
                 (一)从根本上治理商业贿赂的建议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又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常抓不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是积极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纠正错误观念,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加快修订《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快制定《反垄断法》,进一步完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惩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信用管理制度。
       三是建立健全企业自律机制。企业要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管理,加强对生产经营、采购、销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四是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
(二)[参考例文]
                    从治理“红包”开始
   当前,反商业贿赂成为反腐败工作的重点。而披着脉脉人情的“红包”礼金,在某种情况下却成了商业贿赂的载体,成为腐败分子敛财的“帮手”。因此,在治理商业贿赂中,有必要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在私人交往中的收礼行为,把治理“红包礼金”作为反商业贿赂的重要任务,树立清廉之风。
 红包作为我国传统的社交礼仪,是亲友间礼尚往来的一种形式。内中少有功利计较,多的是情谊的体现。但在一些掌握权力的部门和个人行为中,“红包”的内涵却变了味。
      送礼者以各种名义向公务员馈赠礼品的现象十分普遍。在这类行为中,送礼者之所以赠予公务员礼品,多与公务员手中所握有的职权有密不可分的联系。送礼者有意识地连续不断地通过礼品,以建立与巩固其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感情”。从当事人双方的主观意志上看,都对这种貌似馈赠、实为贿赂,近期目的是培养感情,而最终目的是钱权交换的实质心照不宣。这也正体现了贿赂犯罪的根本特征。
     从表面上看,“红包”虽小,但危害甚大。收送红包,败坏了社会风气,腐化领导班子和干部群体。从近年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轨迹来看,很多腐败分子违纪行为都是从收送红包礼金开始的。可以说,收送红包,就是腐败行为的开始。
官场中的“红包”现象损害了党的形象,破坏了干群关系,使干部的公众号召力、感召力大大下降。原广西北海市委书记李水明在其忏悔录中对红包破坏干群关系作了较为实在的表述:春节中秋,有的领导门前门庭若市,鱼贯而入,来去匆匆者,手上只有一个小皮包,干什么?群众曰:“送红包也。”群众心中如何感想,不言而喻。走于街头,群众唾之;“腐败分子”骂于众,则损于是,损于政府。
   收送红包使大量国有资产消于无形,破坏了地方的财务秩序。红包资金,绝大部分是企事业单位或集体资财,自掏腰包者只占百分之一二。
 针对公务员的收礼行为,应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保证公务员队伍的清廉自律。
   一是要实行全面的国家工作人员收礼登记制,并由登记机关判断礼品的价值。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礼品应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礼物及之外的其他利益,应全面登记。非只登记礼物,更不是只登记市值200元以上的礼物。
二是将亲友间交往外的“非公务活动”都包含在公务人员被规范的行为范围内。公务人员即使只是单纯地收受礼品,只要没有按照规定申报上交,就应受到查处。
三是原则上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从企业收礼,特别是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从企业收受价值较大的礼品。
四是明确企业送礼的法律责任。应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进行双向监督。企业监查部门还应制作和保持一份向国家工作人员送礼的企业“黑名单”,从而对企业送礼形成一种威慑力。
总而言之,红包“潜规则”在官场的盛行,与真正亲友间的礼尚往来截然不同,它已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必须采取有效的法律制度等措施坚决予以治理,使其不再以新的面孔,在官场中横行无忌、招摇过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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