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的要求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创新的前提是个体自我意识的觉醒和社会对个性的尊重,创新的道德要求是“他律”,创新的动力是竞争的存在。在典型的路径依赖的情景中,由于制度的神圣化,“自律”的道德要求成了意识形态的主流,人完全被淹没在制度的统治之中,人之为人
的本性被淡化了,人的主体性和灵活性被抹杀了,真正独立的自我意识消失了,在现实生活中个体的利益要求不可能得到合理的界定甚至是道德上的承认,更谈不上什么权利的平等。制度产生的直接源泉即交易活动被压制到了最低限度,创新的动力几乎消失了。旧的制度得以沿袭,在环境不断变化的条件下,国家的衰落就不可避免。中国近代的兴起给上述观点提供了反面例证:当整个国家在国际的竞争中到了生死存亡的危机关头时,国家的“个性”觉醒也会引起国内众多微观主体个性的觉醒,[4](p.85 )“他律”的道德要求或者竞争意识就会再一次成为主流,于是,个性受到尊重,交易活动再度兴起,又一轮制度创新的高潮形成,而无疑,制度的繁荣肯定会最终造成国家的兴盛。第二,创新要求权利的平等,有效的制度创新必须是整体的、自下而上的。首先,制度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游戏规则,是对交易主体各方自身权利或者产权的界定,制度同时又是一种激励机制,它只有在对参加博弈的各方都有利时,才能促进社会整体的生存最大化,只有主体间的权利界定平等时才能达到这一目标。其次,只有群众才是制度创新的主体。相对于广大的群众而言,少数大集团虽然在制度变迁中起着某种决定性作用,但它们的理性是个别的,掌握的信息更是有限的,动机是自利的即只是有利于少数人,所以并不能指望在他们的影响下所产生的制度会真正有利于下层群众,即使有些制度不是自利而是利他的,也不能够设想将之应用于社会,因为个别理性不能代替有限理性的全体,根据少量信息作出的决策对于复杂多变的环境肯定不具有普遍的适应性。所以,有效的制度创新必须是由人类的大多数来完成的,从而必须是自下而上的。这也是创新的整体性原则。再次,交易是创新的直接根源,创新是交易主体之间利益博弈的必然要求。社会上从来都存在着目标函数不一致的众多利益主体,包括各种各样的利益集团。制度的出现就是各个主体之间长期互动的结果。制度的存在,既有契约的性质,又有力量抗衡的属性。一般而言,在利益格局中占优势地位的主体一旦认为现有的制度触犯了自己的利益或者它意识到存在着更好的制度安排能够使自身的成本—收益更为合理,制度的创新就成为必然。同理,其它利益集团自身的成本—收益分析以及各集团之间整体利益格局的变动也会导致同样的结果。
三、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
创新精神是创新力的前提,创新力的大小体现着创新精神的强弱。尽管创新基本上属于精神领域,但是它决不是人的头脑中自发自然的产物。正如历史上技术的进步,从来不是自发的和无代价的,而是制度所提供的激励机制作用的结果一样,创新意识的产生也必须反过来再借助于制度的安排。制度的存在要留有空间,制度本身的创新也必须以一定的制度为前提。这就是制度创新的辩证法。这实际上也是一个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问题。
首先,要强化忧患意识,引入“他律”的竞争机制,促使经济个体的主体意识和自我意识觉醒。“忧患兴邦”是中国历史发展经验的总结。当国家的安全受到外来威胁时,民族主义就会兴起;当国家的忧患意识渗透到了国家内部时,经济个体的自我意识就会觉醒,而自我意识正是竞争机制发生作用的必须前提条件,民族的创新精神就孕育在其中。
其次,要公平界定个体权利,奠定平等交易的基础,形成平等交易的氛围,从而充分发挥群众在制度创新中的主导作用。市场产生的例子能够明显地证明这一点。市场作为一种制度,它不是某个人或者某些人创造出来并强加于群众头上的东西。市场之所以有生命力,是因为它是无数微观经济主体长期互动和博弈的结果。人们之所以接受市场这种制度,是因为市场的本性是排斥特权的,市场的运行是以交易双方权利平等为基础的,因而其作用的结果是双方都满意的。只有群众才能创造出真正有效的制度,只有群众才是制度创新的主体,所以必须形成平等交易的产权界定,充分发挥群众的创新精神。所谓“治国莫若无为”、“治大国若烹小鲜”,[5](p.6,p.138)依靠群众的创新精神,顺应民心民意,建立有利于大多数群众的制度安排,就能起到事半功倍、“天下可坐而定”的功效。
第三,必须结合制度移植,以自我创新为主;必须以创新的态度对待传统和外来文明。世界各国从来不是孤立存在的,也不是齐头并进、平衡发展的,国与国之间不仅存在着发展程度不等的问题,而且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一个国家如果不积极采取已经被其它国家的发展证明为正确的制度而只是一味强调自发的制度变迁,那么,就有可能一步被动,步步被动,永远落在别国之后,很难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很明显,自然发展,自我创新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进行制度的移植,把其它国家的一些制度拿来为我所用,服务于自我发展。但是,制度的移植从来就必须以自己的民族创造精神为前提。民族的创新精神才是一个国家制度发展进步的真正动力和根源所在,因
为制度毕竟是一个内生变量,只有自然演进、自我创新所产生的制度才真正适合于本国的国情。单纯的制度移植,就只能是“抛却自家无尽藏,沿门持钵效贫儿”,无异于舍本逐末。这样做不仅有可能使自己的发展永远受制于别人,而且这种教条式的搬运往往会造成“南橘北枳”水土不服的结果。把一个国家作为制度移植的试验田只能会导致悲剧的产生。因此,必须把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在自我创新的前提下进行制度移植。这样就能够做到扬长避短,优势互补,既能发挥自我创新的根本推动作用,也能够兼顾到制度的移植,发挥后发优势,两者结合,相得益彰,共同促进制度的现代化。广而言之,若把文明看作是制度的集合的话,这其实也是一个如何对待自身传统文化和外来文明的问题。事实上,一分为二地把传统文化和外来文明分为精华与糟粕截然相判的两个部分,不仅是表态的,而且是不正确的。笔者认为,对于传统文化和外来文明,只有一个是创新还是教条的态度问题,而不存在什么一分为二的性质判断问题。以创新的态度对之,皆为精华;以教条的态度对之,则皆为糟粕。精华与糟粕之分从来都是相对而言的,若是创造性地加以运用,腐朽也可以化为神奇;若只是照搬照抄,精华也会变成糟粕。把传统文化和外来文明简单地分为所谓精华与糟粕两部分,其实质是仍然把文明的基本单位制度看成了外生变量,没有意识到人本身的创新精神才是制度变迁的源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