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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证券市场的政府监 管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时间:03-28 17:18:50 浏览:

  
  三、 新兴证券市场政府监管的现实困境
  
  政府在新兴证券市场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力。但是由于新兴市场的政府本身就是不成熟的,造成证券市场法律不完善、监管者的道德危机、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行政化手段过多、规范和发展难以两全其美等问题。
  1. 新兴证券市场法律还不完备。新兴证券市场的通病就是法律不完备、执行不力,对投资者的保护力量较弱。完备的法律是实现有效监管的前提,新兴证券市场由于发展时间短,既希望快速发展又希望规范市场,而规范和发展在短期内很难两全,因此新兴市场往往采取杀鸡取卵的做法,靠牺牲规范来发展市场,靠牺牲投资者的利益来成全企业融资的需要,甚至政府和企业合谋瓜分剩余利益。
  2. 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新兴证券市场在设立监管机构的时候,最通用的做法是模仿成熟市场的设置方式。但是不同的政体下权利配置不可能雷同,如三权分立的国家和一党专政国家在证券监管机构的部门和权利设置方式会有差异,新兴国家很难照搬成熟市场的做法,即使照办,也会水土不服。同时新兴证券市场的市场化不彻底,市场和政府的职能范围经常交错重叠,在机构设置时很容易出现权利真空或者多头管理。以中国的债券市场为例,证监会负责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人民银行负责企业债券的利率核定,国家发改委负责企业债券的发行审批,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和管理。
 3. 监管者的道德危机。政府的市场监督人员也是“自利”的经济人,目前对监管人员缺乏激励机制,监督工作的好坏很难量化,一部分政府监管人员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监督者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投资者相对于政府监管者处于信息劣势,在缺乏相关的机构监督监管者的情况下,监管者偷懒、对于上市公司造假视而不见就再所难免了;而另一部分监管人员通过政府权利这层合法外衣与企业合谋寻租,钻政策的漏洞、以身试法、收受贿赂、违规操作等,中国的王小石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它给中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敲了一记警钟,因此,如果没有对监管人员的监督和激励机制,这样的事情仍会发生。
  4. 监管目标多元化。监管目标多元化使得监管部门难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机构,正如波斯纳所言,监管职能在两个对立理论间选择,要么为特殊利益集团服务,要么为公共利益服务,哪个集团受到监督取决于该利益集团在该产业的利益。以中国的政府监管部门为例,政府监管部门一方面需要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另一方面,政府在规范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不能忽视上市公司强烈的融资渴求,因此,监管机构作为政府的代言人,既是上市公司上市融资的审批者,又是股市的监管者,同时作为上市公司最大股东,还是公司的参与者,因此监管机构要做到完全独立目前尚有很大难度。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十几年来,每一次大的涨幅波动都和新政策的出台、领导讲话、政府压市救市措施密切相关,这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监管机构的目标多元化且摇摆不定,既希望证券市场快速发展,同时又不能对证券市场出现的各种问题熟视无睹,毕竟从长远来看,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要靠规范。
  5. 过多的行政干预。新兴证券市场中的政府监管很难把握政府和市场的界限,在遇到市场失灵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采用政府强制力执行,殊不知市场无法解决的问题政府也可能解决不了,政府干预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市场失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但是政府并不是万能的。政府不可能掌握所有的信息,上市公司和监管机构之间也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相比永远处于信息劣势,因此建立在不完全信息基础上的决策不可能完全正确,政府在制定决策时也不可能完全知道政策实施的后果。当政府监管不当时,可能会带来比政府失灵更糟糕的后果。新兴证券市场的政府很容易犯越俎代庖的错误,简单地估计了政府过度监管的成本。
  6. 监管者缺乏知识和经验。新兴市场的监管者对于证券市场运行规则缺乏认识,对于如何规范市场促进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缺少经验。如在银广夏、亿安科技、蓝田股份等一系列的事件爆发后,中国证监部门急切地希望从成熟资本市场的监管经验中寻找救市良方,从香港邀请梁定邦先生就任证监会首席顾问、邀请史美伦女士就任中国证监会副主席,然而成熟资本市场的发展经验运用于中国未必可行,毕竟中国有自己的特殊国情,特别是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殊(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并存)、企业冗余人员难以安置、大学生就业问题亟待缓解,国有上市公司承担了多重任务。实践也证明了引入别国经验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四、 结论
  
  和成熟市场的政府监管相比较,新兴证券市场的政府遇到了更多的困难,承担着更大的责任,产生了更大的影响,也面临着更艰巨的任务。其中最首要的任务就是迅速规范法律、合理架构证监部门和配置权利责任、减少过多的行政干预,同时还需要提高监督者的素养并形成制约和激励监督者的机制,在规范中求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证券市场走入良性循环的轨道,真正实现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预期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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