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济措施
税收与补贴是用以解决一般外部性问题的基本方法。庇古税(即由福利经济学家庇古所提出的控制环境污染这种负外部性行为的一种经济手段)与后来的污染者付钱原则是一致的,这对我国银行业的反洗钱是有着启发意义的。即:对产生负的外部效应的洗钱者要加大惩罚力度,从而加大其成本;对产生正的外部效应的商业银行或监管机构要给予补贴,鼓励他们扩大到社会的最优效率的水平。补贴的来源可从打击洗钱犯罪的收益中来,也可以从社会的其他收益中支出。
(三)法律措施
其实在一个法制社会中,解决外部性问题最有效的是依靠法律手段。正如斯蒂格里兹所说:“运用法律系统解决外部效应有一个很大的优点。在这个系统下,受害者有直接的利益,承担着执行法律的责任,而不是依靠政府来确保不发生外部效应。很明显,这个系统更有效,因为可以使受害者比政府更愿意弄清有害事件是否发生。”一般反洗钱工作开展较好的国家,反洗钱方面都有专门的反洗钱法律体系。对我国而言,《反洗钱法》已经出台,但相应的配套法规及细则尚需要完善,以增强其可操作性。
(四)反洗钱利益分配机制
从上述成本收益和外部性分析可得,建立成本补偿机制势在必行。由于在进行反洗钱过程中商业银行承担了排头兵的重任,其工作的执行成本数量巨大,作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商业银行必然会因缺乏利益的补偿而疏于反洗钱工作的展开。而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看,反洗钱工作有利于稳定金融市场、维持金融秩序、保证宏观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要使反洗钱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反洗钱的效率,必须建立成本补偿机制。由于我国要求反洗钱所得赃款必须全部上交国库,这样做的结果使我们在国际合作中处于尴尬局面。外方因得不到必要的利益而不愿意配合工作,从而导致反洗钱的效率低下。所以,我们应该建立和完善与他国在反洗钱中的利益分成机制,如签署国家间的反洗钱公约或司法协助协议,在条约里明确规定对追缴赃款的合理分成比例。
五、政府失灵背景下的初步思考
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得出,政府主导反洗钱的经济合理性。由于洗钱和反洗钱的外部效应,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进行了资源的再配置,以达到政府的理性预期,维护公众利益最大化,有效打击犯罪。可以这样说,在反洗钱中,没有政府是万万不能的,但政府同样不是万能的。市场存在失灵,从而产生了外部性,政府也同样存在着失灵。
在经济社会中,一般采取的是消费者主权原则(principle of consumer sovereignty),在反洗钱问题上,洗钱犯罪没有具体的受害人,但政府为了公众利益,不仅要禁止洗钱行为,而且要强制推行或激励反洗钱行为,因为政府相信它具有“公共利益”。
因此,在进行反洗钱的制度设计中就必须考虑到政府失灵的情况。公共选择学派最重要的理论突破之一就是将传统上运用于市场行为分析经济人假定拓展到政治决策领域,参加政治决策的选民和官僚均被构造成最大净财富的追求者(布坎南等,1989)。由于构造和设计最大限度地限制某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利益侵犯,并促进每个社会成员利益的规则和宪制是布坎南国家理论的核心。布坎南关于政治过程的实证分析表明政府官员本身有一种强烈的实现自己独立利益的自然倾向,这种内存倾向若不加以适当的方式限制,公众的利益就将遭到损害。在反洗钱这种涉及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过程中,就必须以强有力的法律来约束各种制度主体(尤其是政府方面)相互做出的承诺具有相当的可信度,在政策的出台前,一定要有法定的程序来保证公正。
在进行外部性研究,一方面哪里有市场失灵,哪里就有政府潜在的作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还存在着政府失灵。政府失灵有着其系统的原因:不完全信息、激励与政府的低效、政府的浪费及对公共项目的难以预料等。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
第一,只有以政府为主导进行反洗钱,才能保证公众利益实现最大化,有效地解决外部性问题。但是政府作用的发挥也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何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是反洗钱理论研究面临的突出问题。
第二,立足于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保持政府(公共部门)及私人部门的利益平衡建立适当激励机制,给反洗钱私人部门(如银行等)以适当补贴和优惠,才能更好地发挥各方反洗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