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的正外部性同样也会造成资源配置偏离帕累托最优,考虑反洗钱会给社会和其他人带来外部影响的情况,对这种情况的分析可表示为图2。
这时会发生边际私人利益(MPB,Marginal Private Benefit)和边际社会利益(MSB,Marginal Social Benefit)的差异,其差额为边际外部利益(MEB,Marginal External Benefit),即:MSB=MPB+MEB,如果不存在外部性,则MEB=0,从而MPB=MSB。
在图2中,当反洗钱人没有考虑到自己的行动会给他人或社会带来正的外部性时,根据MPC=MPB的个人福利最大化原则,他选择的数量为Q1。MSB=MPB+MEB,MEB曲线向右下方倾斜,因为随着反洗钱活动增多,给社会或其他人带来的边际利益下降。由于反洗钱人的活动量为Q1而非Q*,则可以说,反洗钱人产量太少,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的配置。用通俗的话说,就是当反洗钱人的活动为社会带来正的外部影响时,而没有适当的回报,或回报越来越少时,市场不能为反洗钱提供足够的经费支持,即自由市场对公共物品的生产不足。
因为洗钱负的外部性存在,增加了社会的成本,政府可以采用若干方法来抵消这种影响:比如通过加大反洗钱力度,增加洗钱者成本,图3给出洗钱的需求和供给曲线,市场均衡处于两条曲线的交点,即为产量为Q0(反洗钱前)的点,如果政府反洗钱力度加大,则供给曲线将向左移动,在每一价格下产量将要低一些——均衡产量水平Q1(反洗钱后)就要低一些。洗钱的产量由反洗钱的力度决定,反洗钱力度加大,洗钱成本上升,洗钱的产量就减少。
反洗钱发挥正的外部性,正如为社会提供了公共产品。一个稳定、公平和有效的金融体系对整个社会而言是一种公共产品。作为公共产品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搭便车”问题,即人们乐于享受公共产品带来的好处,但缺乏有效的激励为公共产品的提供和维护作出贡献。公共产品的这一特性就决定了只能由代表全民利益的政府来提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反洗钱,政府主要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明确义务,运用国家强制力来维护这种公共产品。
作为公共产品,不少国外经济学家提出可以私人生产。例如美国经济学家肯尼思.戈尔丁(Kenneth D Goldin)指出,大多数产品和劳务用两种方法法供给,一种叫“同等机会”,即允许这种产品或劳务的所有消费者免费享用;第二种叫“有选择机会”即允许排除未能付费的消费者。通过有选择机会提供产品或劳务,在他看来政策恰当才能使得代价有效。但是,反洗钱不适应于这一理论。由于涉及个人隐私权等法律因素,反洗钱只能由政府来主导和控制,大多数人来享用。由于金融机构在其中得益较多,因此金融机构就必须多付出一些劳务,这就是一些发达国家反洗钱政策的依据。即政府只规定反洗钱的义务,而对于金融机构所付出的成本不予以补贴。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金融机构多为政府控股或政府因素较多,且赢利水平较低,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能适当地采取政策(贴现、再贴现)或利益分成机制来分担反洗钱的巨大成本。
三、反洗钱外部性补偿
下面,我们用外部性理论来论证反洗钱政府成本补贴的合理性。从外部性谈到了反洗钱的补偿机制问题,其实这仍然基于反洗钱的成本收益分析。正因为商业银行反洗钱中的成本很大,其工作积极性难以保证,所以我们才会提到通过政府的补贴来支持、推动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由于银行是特许行业,个别国家认为,反洗钱是银行的义务,不需要进行补偿。但在发展中国家,这个问题显得十分突出。银行背负的改革成本十分高昂,反洗钱成本是其中之一,没有充分的激励制度,银行的积极性无法保障。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倘若政府强制商业银行在没有补助的情况下进行反洗钱,由于监管者与商业银行之间不能达成契约,商业银行就可能与犯罪集团勾结或者商业银行在不触犯法规的前提下以不作为来容忍犯罪集团从事洗钱,这就无法达到政府反洗钱制度安排的初衷。如图4所示。
图中,X轴代表商品量或服务量,Y轴代表价格(P),MR是边际收益,MC是边际成本,ME是社会成本比私人成本减少的部分,D是需求。
这里我们有两个基本假定:一是把反洗钱看成一种公共商品;二是把反洗钱的提供者看成是具有私人厂商性质的商业银行(最有代表性)。
那么图4反映了在商品具有正的外部性前提下,如果没有政府或者其他主体给予私人厂商必要的补偿,私人厂商提供的产品将会在MC=MR处,即产量X0。社会所需要的最优产量是MC-ME=MR处,即产量X1。于是就会出现X1-X0的缺口,这个缺口是整个社会所需要并且要由私人厂商提供的,但在这里却因为缺少必要的补偿而使私人厂商不愿意继续生产。由于商业银行在这里被看成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私人厂商(基本假定之一),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实际反洗钱工作中,一旦缺少了补偿机制,反洗钱就会陷入被动之中,就不能够满足政府当初的愿望。在经济学里,具有正的外部性的产品一般是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如果由政府提供的话,那就需要政府的补贴。公共产品如果让私人厂商生产,就必须保证其收益,但由于公共产品是要社会公民获得好处,比如公路,私人厂商可以被允许参与修建,但收费却不能过高,于是这部分成本要由国家给予,从而既保证广大公民的利益,同时又满足了私人厂商的利益。对于反洗钱来说,也是同样的道理。因此我们要在商业银行中有效地开展反洗钱工作,必须要有政府的大力支持,尤其是财力支持。否则,就会形成图中X1-X0的缺口,洗钱犯罪将会更加肆无忌惮。
而且,更为可怕的是,在X1-X0的缺口下,政府若是继续要求商业银行承担反洗钱工作的职责,那么就会出现大量的违法乱纪现象,因为一个人或一个机构如果长时期从事只有风险和成本但没有收益的事情,那么这个人或机构就可能利用其手中的职务便利和实权为自己谋取利益,这样的结果就会使反洗钱形同虚设。
四、反洗钱外部性校正措施
由于外部性的存在,如何才能使反洗钱更加有效,这就需要采取校正措施。我们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
(一)行政措施
当采用经济的手段不能纠正由外部性引起的资源配置不当时,就存在着国家行政调控的可能性。如我国,国务院及人民银行已经公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 规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参考金融行动特别组织的《四十条建议》制定的“一规定两办法”和《反洗钱法》都明确了商业银行的义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