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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框架研 究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时间:05-05 18:39:30 浏览:

  
  (四)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是民营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动力系统
  制度经济学关于委托代理的研究表明,由于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性,所以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始终存在,关键是如何设计一套较好的激励约束机制来提供动力系统。减少这种事前和事后的机会主义行为。民营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在激励约束机制方面具有如下优势:首先,民营银行清晰的产权结构决定了民营银行的产权主体必然会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关注银行的收益性,以经济指标和效率作为衡量经理人的准则,有内在的动力设计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运行成本,包括监督成本、机会成本、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带来的成本等。其次,民营银行代理人的任免完全市场化运作,产权带来的直接收益权,使得银行的效益成为衡量其绩效的主要考虑因素,久而久之,这必然会形成显性或隐性的经理人市场,经理人任命的信息成本和转换成本将在竞争性的经理人市场上降到最低。能力高的、尽职尽责的经理人,就能得到较高的薪酬;反之,能力不强、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严重的人就会被市场所淘汰,低薪或者失业都是可以预期的。这样,就对代理人形成一种外在的监督和淘汰机制,督促其按照利润最大化原则行事,个人的利益与银行的利益强制性地得到统一。再次,委托人为了实现目标利益的最大化,必须设计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而不是简单地进行行政性任务的考核,即机制的设计必然要考虑到经理人自身的利益追求,在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权的匹配度之间进行协调,既满足经理人对潜在机会成本的考虑,又要尽量照顾到经理人在按照委托人预期的行为模式行为之后,得到相应的回报。
  
  (五)良好的制衡机制是民营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因素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这一基本的制衡机制是民营银行公司治理目标得以实现的关键。银行的资本来自股东,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真正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拥有产权支配权、利润分配权,股东大会产生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拥有决策权,对重大方针政策进行决策;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负责对银行的财务状况及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进行监督。银行的高层经理人则由董事会聘任,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同时,经理人的经营权受到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制约。这样,银行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就能够有效分离,就可以按市场规律办事,追逐市场化的经营目标。民营银行将是独立于政府的市场化企业,有清晰的产权,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发展,实现真正的民营:这样的制衡机制,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交易成本和道德风险,促进经营的市场化、规范化。
  
  (六)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构建民营银行的监督与约束机制的有效手段
  如何赋予非所有人行使资产经营管理权,又使这种权力的行使受到约束与监督,使其不至于损害出资人的利益,正是当代世界各国公司治理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为民营银行的监督与约束机制的构建,提供了有效手段。信息披露机制的强化不仅影响着投资者投资判断和决策,同时也会影响到债权人等利害关系者,是相关主体了解民营银行经营状况,实现对高层管理人员监督的重要途径。健全的信息披露其实质就是对高层管理人员的一种制衡约束手段,也是对民营银行进行市场约束的基础,是投资者正确行使表决权的最直接的信息来源,是其对高层管理人员实施监督与约束的关键。因而只有确保民营银行信息披露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科学化,才能有效提高其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质量,才能在实施公司治理中构建有效的监督与约束机制。
  
  (七)作为一种非正式规则的企业文化为民营银行治理结构正常运行提供“软”环境
  非正式契约中的企业文化在公司治理中与正式契约的有效耦合,强化了显性契约。因此,非正式规则作为“黏合剂”在制度的整体安排中具有“社会嵌入性”(Granovetter,1985;青木昌彦,2001)。企业文化作为一种非正式规则与一系列制度规则共同构成了和谐整体,为其治理结构的正常运行创造了良好的“软”环境,使得员工个人与其所处的工作环境达成“协议”变得容易,简化了决策流程,从而极大地降低了内部交易成本。以共同的价值观作为评价标准,缩减了员工与组织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的分歧,节约了时间成本。
  
  三、构建民营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框架的政策建议
  
  民营银行在制度上倾向于公司治理结构某种程度的完善,但这只是相对于国有商业银行而言的,民营银行在其发展过程中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构建与完善,任重道远。为此,特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明晰产权,建立清晰的产权结构、合理的股权结构
  首先,培育次大股东阶层。民营银行的股权一般来说比较分散,一股独大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所以,培育次大股东阶层可以在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形成一个强势群体,从而适当削弱大股东的绝对优势。其次,增加外部股权比重。在民营化的银行中,与董事相比,外部股东是纯粹的股东,所以加大外部股权比重是完善民营银行股权结构的有效途径之一。再次,适当保留部分国家股权。国有股完全退出可能导致银行出现权力真空,因而保持国家对大股东和行政总裁的监控是十分必要的。但对民营银行使用行政手段进行监控已不现实,所以在民营银行中保留适当的国有股权,就可以把行政约束建立在股权约束的基础之上。当然,国有股权不能过高,否则,国有银行民营化可能就会成为一句空谈(刘红忠、马晓青,2003)。
  
  (二)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制度,加强监事会、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
  首先,要确保董事会在民营银行法人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因为股东主要通过董事会履行控制权并以“用手投票”的方式解决经营者选择和监督问题。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于银行股东且不在银行内部任职的独立董事,有利于平衡董事会中的利益冲突,强化银行经营的合规性。同时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建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专业委员会,其包括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专业化,有利于董事会效率的提高。其次,确保监事会的组成是独立的,并拥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权,从而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再次,尽可能明确划分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力界限,使分工协作与制约监督相统一。最后,借鉴《萨班斯法案》,加大对大股东和行政总裁恶意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促进有效制衡机制的形成、规范民营银行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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