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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框架研 究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5-05 点击:

摘要: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是国际化大银行所遵循的基本机制,而且应当成为当前民营银行发展的根本出发点之一,因此,研究民菅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框架,意义重大。本文阐述了民营银行、民营银行治理结构的理论內涵,重点分析民营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框架的构成要素,最后提出构建民营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框架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民营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治理结构框架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1-0018-03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一、民营银行、民营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内涵
  
  近年来学术界对民营银行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然而对于什么是民营银行,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大致有“产权结构说”、“资产结构说”、“公司治理结构说”等几种观点(李键,2005)。事实上,民营银行是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概念。简言之,凡不属于政府或国家直接控制经营的银行可直观地视为民营银行。从这个意义说,民营银行与所有制没有必然联系.我们认为,民营银行是依法成立的,建立在清晰的产权结构基础之上,由民间资本控制并按照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谋发展的原则进行商业化经营的现代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还必须具备规范的市场准人和完善的退出机制,并接受严格的外部监督,成为未来中国商业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的民营银行公司治理,就是公司治理在民营银行中的深化,它关系着民营银行委托方与代理方在相互博弈基础上的利益共赢的目标实现,以及民营银行乃至整个金融业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民营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也就是在民营银行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的条件下,用以协调股东、董事会、经理、雇员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证银行经理人员决策的科学化,保证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的一系列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衡性制度安排。东南亚金融危机后,IMF通过研究得出重要的结论:治理结构是银行制度的核心,商业银行薄弱的管理治理机构会引起它的储蓄与信贷危机;有效率的治理结构则会给商业银行良好的回报。民营银行的发展理应遵循现代商业银行发展的一般规律。因此,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是当今国际化大银行所遵循的基本机制,而且应当成为当前民营银行发展的根本出发点之一。民营银行治理结构由内部治理结构、外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环境因素所构成,本文主要讨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二、民营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框架的要素分析
  
  参考国际银行业的实践,完善的民营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框架的主要构成要素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清晰的产权结构是民营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逻辑起点
  罗纳德.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了关于产权安排、交易费用和资源配置效率之间内在联系的核心观点:如果交易费用等于零,那么权利初始界定条件下的自愿交易,总可以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但一旦考虑到市场交易的费用,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以及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将会对资源配置产生影响.换言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由于能够增加或者减少交易费用,因而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因此,要想使成本低、效率高,最根本的途径在于提高产权清晰度。根据科斯定理,民营银行也只有明确了所有者,明确了清晰的产权边界,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才有了根本的基础。所以,产权成为分析民营银行治理结构分析的逻辑起点。民营银行建立在个人产权的基础上,所有者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民营银行清晰的产权结构是包括机构投资者、公司、个人在内的多元化的归属明确的产权结构,在产权结构中不排除国有资本,但民营银行产权结构不能让国有资本占控制权,而以民营资本为主。清晰的产权结构界定既减少关联交易,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尤其要防止银行股东和经理可能对广大存款者利益的侵害,减少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害,也有足够的激励进行经理层的选择,建立对经理层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二)简洁有效的委托代理链是民营银行治理结构的重要环节
  在国有商业银行中,委托代理关系表现为一种双重代理关系,即第一重体系是从初始委托人(全体公民)到中央政府的自下而上的多级授权链;第二重体系是国家到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将相关权力委托给国有商业银行总行的管理者,而国有商业银行又实行法人授权制度(即代理制度),各级分支机构在上级行的授权、转授权与再转授权下行使相关代理,从而形成了“全体公民→中央政府→总行→分行→二级分行→支行”的委托代理链。与国有商业银行迥然不同的是,民营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既是制度创新,也是组织创新。民营银行由若干战略出资人和众多中小股东共同组成股份有限公司,从制度上可以避免政府对其进行制度外的干涉。民营银行产权主体明确,产权清晰,一方面,股东把权利委托民营银行,形成“股东→民营银行(股东会-董事会-高管)”的委托代理链条,结构相对简单,代理成本相对较小,具有收敛性,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国有商业银行“奥尔森困境”下的代理失效。另一方面,民营银行的目标单一,可以避免国有商业银行委托人与代理人效用函数的不一致而导致的代理失效。简洁有效的委托代理链条使得委托方作为一个有效率的实体,对资产的约束性会增强。委托人期望收益最大化,在满足委托人的目标函数的条件下,委托人将易于设计一个激励合同,对代理人进行奖惩。此外,民营银行总行与分(支)行中各方的权利、义务与相互关系得到较好的规定,做到“管而不死,放而不乱”,既极大调动子公司的积极性,又不失控(陈岩,2003)。
  
  (三)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是民营银行治理结构的基础
  股权结构是指股份公司总股本中,不同性质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公司治理结构则是股权结构的具体运行形式。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了不同的企业组织结构,从而决定了不同的企业治理结构,最终决定了企业的行为和绩效。过度集中型和过度分散型的股权结构都有其不可克服的缺点。股权适度集中,即股权较为集中,但集中程度又不太高,并且公司又有若干个可以相互制衡的大股东,这种股权结构是最有效率的,也是最有利于经理在经营不佳的情况下能迅速更换的一种股权结构(张银杰,2002)。首先,由于大股东(民营的)拥有的股份数量较大,因而他便有动力,也有能力发现经理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或公司业绩不佳的情况及症结所在,并且对经理的更换高度关注;其次,由于他拥有一定的股权,他甚至可能争取到其他股东支持,使自己能提出代理人人选;再次,在股东集中程度有限的情况下,相对控股股东的地位容易动摇,他强行支持自己所提名的原任经理的可能性会变得较小。那些有相对控股股东或其他大股东的股权相对集中的公司,股东对经理进行有效监督具有优势。在经理是相对控股股东的代理人的情况下,其他大股东因其持有一定的股权数量而具有监督动力,他们不会像小股东那样产生“搭便车”动 机。监督成本与他们进行较好监督所获得收益相对称,而且,后者往往大于前者。所以,股权结构的安排是否合理,将直接影响到所有者对代理人的监控效率和所有者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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