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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抑制与制度创 新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时间:05-03 12:03:22 浏览:

  3.商业性金融资金的逐利本性,决定了农村资金外流的大趋势,必须有外力对县域商业银行进行约束,应该强制地规定商业吸储机构如大型商业银行、邮政银行等将一定比例的存款向所在农村社区进行“反哺”,无论以信贷还是债券方式,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实行的社区再投资法,使各相关金融机构增加支农资金的投入。并且,允许商业银行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理,以完成分配给自己而自己又不愿或不能完成的配额。
 (二)加大政府对农村金融业务的政策保护。在当前格局下,关键是要积极探索以财政资金作为贷款贴息资金、担保资金、支农风险基金的协作机制,努力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商业金融对“三农”的信贷投入。具体做法如下:一是建立支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可仿照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的办法,对农业贷款实施财政贴息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扶助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向农业领域配置。二是建立农业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可以由县乡财政出资、省市财政补助为主,农业龙头企业等经济实体筹资为辅,组成农业贷款担保基金,切实解决农村担保难的问题。三是建立农村支农贷款保险机制。针对农业投资风险大的现实,由借款人、贷款人和保险公司三方协商,在支农贷款时给予保险,既拓展了农村保险业务,又解决了银行的支农信贷风险问题。四是建立农业风险投资基金。由各级政府出资,用于高科技农业项目的投资,引导社会民间资金对农业领域的投入,加大对农村经济的支持力度。另外,从实际出发,不断完善、创新支农再贷款政策内容和管理办法,设计科学合理的支农再贷款期限结构和放、还款方式,对欠发达地区继续实行优惠利率政策,与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农业政策等其他政策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支农合力。
  (三)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放开对民间金融的管制,搞活农村金融市场。在农村金融领域,竞争局面基本没有形成,农村金融体系的发育程度不高。当前,应将重点放在规范市场方面,在发挥正式金融安排作用的同时,适当放宽农村金融业和农村金融市场的限制,放松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在可能的范围内扶持其他形式金融组织的发展:第一,应尽快启动民营地方性银行的试点和推广工作,以增加对“三农”金融需求的供给,并形成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和竞争的压力;第二,政府政策应鼓励设立真正村级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第三,在保证资本金充足、严格金融监管和建立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的前提下,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第四,发展和培育私营性、股份制非存款型小额信贷机构,使其合法化和规范化。另外,在实行利率市场化的同时,对农村贷款利率实行上限管制,超利率上限贷款不受法律保护,制约高利率借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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