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积先
情况如果属实的话,那么张积先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其与该厂的约定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该厂的前任领导班子承认这个口头协议就是证据。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张积先与化工厂之间的约定是属口头形式的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生效。张与该厂约定的条件就是购回紧缺原料,而张按约定已经实现条件,那么该厂就应当履行承诺的义务,至于更换领导班子(即法定代表人),不影响义务的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