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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领导约定的事项还有效 吗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5-11 点击:
 去年初,本市某化工厂在生产中紧缺一种原料,多方求援未成,眼看就要影响生产,厂长找到我要我帮助采购。并且说,厂里经过研究,如果我能办成这件事,厂里解决我一个子女的就业问题。于是我努力开展工作,很快给他们购进了原料。可是今年他们厂招工时,尽管前任领导班子承认,但新换的领导班子单方撤消了这一约定,不予兑现。请问,我与该厂的约定是否有效?我的权利应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张积先
  
  情况如果属实的话,那么张积先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其与该厂的约定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该厂的前任领导班子承认这个口头协议就是证据。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张积先与化工厂之间的约定是属口头形式的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生效。张与该厂约定的条件就是购回紧缺原料,而张按约定已经实现条件,那么该厂就应当履行承诺的义务,至于更换领导班子(即法定代表人),不影响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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