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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中的恶意异 议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5-11 点击:
 企业因经营需要,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申请的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后,与企业无任何关系的人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导致申请的商标长达数年领不到商标注册证。此期间,企业便经常接到电话,有人声称能摆平商标异议,条件是需要数万元乃至数十万元的“辛苦费”。调查发现,当前商标注册过程中的恶意异议现象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引起国家立法机关、执法机关以及各类市场主体的警觉和重视。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律规定,一件商标的注册过程分为申请、审查、初步审定、异议审查、核准注册等几个阶段。《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由于法律对异议人的资格未作任何限制,任何人均可以对他人申请的商标提出异议,从而使商标异议具有随意性和盲目性,导致近几年来商标异议量飙升。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公布的数据表明,截至2004年底,商标局未裁定的商标异议已经达到3.6万件,按照商标局正常的工作进度,需要10年才能裁完(还不包括2005年新受理的商标异议案件数量)。法律上的漏洞加之执行中的难题,让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滥用法律赋予的商标异议权利。据报道,有一位公民一次就批量式的向商标局提出50个商标异议,使50个正在等待注册的商标和商标注册申请人陷入到漫长的法律程序中煎熬。
  根据异议人的目的不同,目前商标恶意异议行为可分为三类:
  一是利用异议程序要挟讹诈钱财。一些恶意异议人通过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各种信息进行分析,从中疏理出申请人急于注册和使用的商标,然后针对性提出商标异议。而这些商标注册申请人由于商标初步审定后进入异议程序,三至五年内无法获得注册,产品被挡在市场门外。为了早日摆脱困境,商标申请人只好与异议人妥协,花钱让对方撤销异议。据媒体披露,某自然人张某使用此伎俩,以区区数千元的成本,一次就从某企业外获得30万元的“补偿费”。这种可以在不违背现行《商标法》的情况下,通过规避法律,以商标异议实现“低投入高产出”的获利方式具有极大的诱惑性、示范性和“传染性”。
  二是利用异议程序妨碍竞争对手。一些经营者发现与自己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竞争对手申请注册商标,为了阻止对手推广使用该商标开拓占领市场,不管对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自己有关,均恶意地通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的方式延缓对方获得商标注册,从而使竞争对手的经营策略难以得到有效实施。
  三是利用异议程序实施商标侵权。一些异议人一直假冒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误导消费者。由于法律对商标实行注册保护制度,未注册商标(驰名的除外)不受法律保护,当这些侵权者得知他人将未注册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后,便恶意提出商标异议,从而阻止他人获得商标注册,以便自己继续“合法”地使用他人的未注册商标。
  当前恶意异议人肆意要挟,商标注册申请人无奈私了,异议申请量不断飙升,商标局裁定遥遥无期,已经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不但极大地浪费了行政与司法资源,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商标注册申请人丧失有利的商机,制约企业的生存发展。针对商标异议中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建议采取以下措施,遏制商标恶意异议行为:
  一、国家立法机关应当尽快修订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严格限定异议人的主体资格、异议理由和申请异议数量,明确规定:只有与初步审定商标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才能提起商标异议;提出异议必须列举具有实质性内容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同一异议人在一年内对初定审定商标提出异议的数量不得超过5件。否则,商标局一律不予受理。
  二、对恶意异议人设置“黑名单”制度和惩罚性赔偿等法律责任。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由异议相关程序的败诉方承担胜诉方所支出的代理费、差旅费、材料费等合理费用。对于被异议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异议人主观上存在恶意的,还应当由异议人赔偿被异议人由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同时,对恶意异议人设定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法律责任,加大行政执法机关的惩戒制裁力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要建立恶意异议人“黑名单”制度,将提出商标异议后又主动撤回、或者经过审查后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异议申请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全社会监督的重点对象。让恶意异议人出于对经济成本和人格成本的考虑,自动放弃无意义的商标异议。
  三、各类市场主体要不断增强商标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及早谋划确定本企业的商标,待商标获得注册后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宣传推广。同时,认真区分商标异议的性质,对于恶意商标异议者,必须坚决抵制。要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的证据,诉诸法律,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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